

2026年6月1日,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令第837号)正式公布,并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
这部围绕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活动制定的行政法规,是在外部环境明显复杂化的背景下,为中国企业出海建立一套更高位阶的制度框架。
一边是服务、金融、保险、领事保护和权益维护。
一边是核准备案、安全审查、出口管制、数据合规和违法责任。
对于正在布局海外并购、建厂、参股、融资和供应链重构的企业来说,这份规定的真正含义是:
出海仍然被支持,但不能再靠经验主义裸奔。
一、出海已经不是少数企业的选择题
过去很长一段时间,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。
这在企业出海规模较小、投资目的相对简单时,可以基本满足需要。
但今天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。
官方数据显示,202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到1922亿美元,同比增长8.4%,连续13年位列全球前三;2024年末,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3.14万亿美元,连续8年位列全球前三。

资料来源:历年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》
这意味着,中国企业出海早已不是个别行业、少数龙头企业的动作。它已经成为产业链供应链重构、市场扩张、技术合作、资源获取和全球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制造业企业到海外建厂,新能源企业布局矿产与产能,医药企业获取临床资源,消费企业寻找新市场,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并购补齐技术、品牌和渠道......等等
这些交易背后,都涉及股权、资产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、融资、担保、跨境数据、技术流动和人员安排。
一旦投资活动变复杂,管理方式就必须跟着升级。
这也是《规定》出台的第一层背景:中国企业出海已经进入深水区,需要一套更完整的制度来承接。
二、出海服务和监管同时升级
从条文看,《规定》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。
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,适用本规定。所谓对外投资,是指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、权益,或者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、资产等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及相关权益的活动。
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企业、组织和居民个人。
这一定义对并购行业尤其重要。
境外股权收购、资产收购、参股投资、设立SPV、境外再投资、提供担保支持海外项目,本质上都可能落入这一框架。
《规定》的第二个重点,是明确国家支持市场化出海。
条文写得很清楚: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,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,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。
这说明,政策并没有否定企业基于商业判断开展海外投资。
但支持的前提,是依法合规。
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,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,遵守商业道德,履行社会责任,不得破坏生态环境、损害劳动者权益,也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换句话说,未来企业出海不能只算交易价格、税负成本和产能回报。
项目所在地政治风险、劳动用工、环保责任、商业贿赂、技术出口、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,都必须进入投资决策表。
三、最值得企业关注的是“全过程监管”
《规定》对对外投资管理提出了一个关键词: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。
这句话意味着,监管关注点不只在交易前审批或备案。
从投资决策、核准备案、资金汇出,到投资后的经营、治理、安全生产、突发事件处置、资产处置和权益转让,都可能成为合规管理的一部分。
其中,企业最需要关注三个方面。
第一,核准备案和信息报告仍是基础门槛。
投资者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、信息报告、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,并如实提交材料。
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履行手续,或者通过虚假材料、隐瞒真实信息申请备案,可能被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按投资额比例罚款。
情节进一步严重的,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投资活动、限期处分股份和资产。
第二,境外投资安全审查被明确写入法规。
《规定》提出,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,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,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,以及相关资产、权益转让和处分进行安全审查。
这对高技术、关键矿产、基础设施、数据资源、重要供应链和敏感地区投资具有现实意义。
过去企业可能更关注目标国审查,比如美国与欧盟的外资审查、东道国反垄断和行业准入。
现在企业也必须从中国监管视角审视:这笔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、出口管制、数据跨境、技术转移和关键产业布局。
第三,出口管制和技术转移边界被进一步强调。
《规定》明确,不得出口、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、技术、服务及相关数据,也不得未经许可出口、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相关内容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条文还提到,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、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、跨境提供技术指导、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,变相转移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、技术、服务及数据。
这对企业海外建厂和跨境并购影响很直接。
技术不是写在合同里才叫转移,派工程师、做培训、远程指导、传输数据,也可能构成合规风险。
四、条款背后,是出海环境变了
这份规定中,最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内容,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反制措施的安排。
近年来,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面对的外部约束明显上升。
以美国为例,美国财政部已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最终规则,并自2025年1月2日起生效,针对涉及中国的半导体与微电子、量子信息技术、特定人工智能系统等领域设置禁止或申报要求。
这类制度虽然名义上针对美国投资者,但会深刻影响中国企业的融资、并购、跨境合作和技术生态。
对中国企业来说,风险不只是“能不能买”,还包括:境外投资者能不能参与融资;交易对手是否会突然中止合作;境外基金是否因合规压力退出;目标公司客户和供应商是否被迫切割;项目是否被东道国以安全、数据、产业政策等理由拖延审查。
《规定》第23条至第25条,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出安排。当投资者在目的国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投资经营障碍时,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。
如果外国政府、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、限制或者类似措施,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。
对于危害中国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或者不合理剥夺、限制中国投资者正当权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,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、限制交易合作、限制入境等措施。
三部门答记者问明确,这些措施属于保护性、防御性措施,不影响正常市场交易活动,也不影响企业依法自主解决商业纠纷。
但它释放出一个信号:中国企业出海权益保护,不再只是企业自己扛。
五、企业真正要警惕的是“合规短板变成交易硬伤”
对企业来说,《规定》带来的最大变化,是境外投资的评价标准正在变。
过去很多企业做海外项目,最关心估值、付款、税务和控制权。
未来这些仍然重要,但已经不够。
如果一个企业连核准备案路径、数据出境安排、技术出口边界、目标国投资审查、反垄断申报、环保劳工责任、制裁风险和突发事件预案都没有系统梳理,那么交易还没走到交割,风险就已经埋下了。
对于计划出海并购的企业,至少要提前做四件事:
交易启动前,先判断是否涉及核准、备案、资金登记和安全审查。
尽调阶段,把出口管制、数据安全、制裁风险、东道国监管和当地劳动环保要求纳入清单。
交易文件中,设置合规前提条件、监管审批条件、长停日、风险分担和退出安排。
交割后,建立境外子公司的治理、内控、安全生产、突发事件和信息报告机制。
虽然政策仍在支持企业依法参与国际竞争,但企业越是想走出去,越要先把合规底座打牢。
否则,企业以为自己是在买资产、抢市场、建产能。最后可能发现,真正拖住交易的,不是价格谈不拢,而是一开始就没有看见的规则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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